| 企业申请抵押物登记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以其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以及其它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对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已指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 3、抵押合同; 4、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占管状况证明; 5、抵押物价值凭证(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无重复抵押登记申明; 7、抵押物清单; 8、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9、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10、有限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长签名); 11、股份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签名); 12、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交海关许可证明。 二、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 3、抵押合同; 4、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占管状况证明; 5、无重复抵押登记申明; 6、抵押物清单; 7、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8、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9、有限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长签名); 10、股份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签名); 11、原抵押物登记证; 12、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交海关许可证明。 三、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履行完毕证明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协议; 3、原抵押物登记证; 4、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办事程序: 1、受理初审; 2、部门负责人审核; 3、分管局长审批; 4、发登记证。 五、责任科室:商广科;联系电话:0572-5022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