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开办登记
一、依据:
  根据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申请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条件: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投资举办市场。市场举办者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2、举办者应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
  3、食用农产品市场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事项:
  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四、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五)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六)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办事程序:
  1、填写市场名称开办申请登记表并提交所需文件;
  2、审查人员审查;
  3、处长审核;
  4、局长审批;
  5、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

六、办事时限:15天。

七、责任科室:商广科;联系电话:0572-502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