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年检 |
|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1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凡本市境内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参加年度检验 二、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三、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四、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类: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八、责任科室:企业监管科;联系电话:0572-5022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