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 

二、变更登记分类: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减少注册资本、转让股权、董事会成员及增设分支机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登记等内容。

三、各类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副本;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材料。
2、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副本;
(4)新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6)营业执照正、副本。
4、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副本;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材料。
5、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副本;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记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材料。
6、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副本;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外方股东转让股权的还须提交译文材料)。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递交以下材料: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须由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3)有关人员的委派书、推荐书;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及照片;
(5)营业执照正、副本。
8、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负责人、地址);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3)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7)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五、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30日)。

六、收费标准:
一般变更登记收费100元;增设分支机构300元/户;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凡超过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按千分之零点八计算;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七、责任处室:注册分局。联系电话:0572-5036302、5036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