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 二、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平衔表或资产负债表。 三、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批准证书; 4、合同、章程; 5、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7、中方合法开业证明; 8、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及译文; 9、中方出资证明; 10、外方资信证明及译文; 11、企业负责人登记表及负责人照片;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七、责任处室:注册分局;联系电话:0572-5036302、5036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