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 
二、设立登记
(一)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文件和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股东,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六)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四、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事程序:名称核准、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六、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30天)。

七、收费标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八、 责任处室:注册分局;联系电话:0572-5036302、5036742